CE认证的作用:
CE标志——打开欧洲市场的“护照”不论市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第三国家生产的产品,要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,必需加贴“CE”标志。“CE”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欧洲市场的“护照”,凡是贴有“CE”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,无须再符合各成员国的要求,从而实现了商品的自由流通。
欧盟授权代理要求
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(CEMarking)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
(1)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表(欧盟授权代理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,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“安全”的一贯性;
(2)技术文件(TechnicalFiles)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;
(3)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,必须采取补救措施。(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,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);
(4)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,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,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,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。
6、CE认证模式
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,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的模式,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,选择适合自已的模式。
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,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。一般地说,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。换言之,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。
自我声明模式或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
风险水平(RiskLevel)较低(MinimalRisk)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(RiskLevel)较低(MinimalRisk)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A:“内部生产控制(自我声明)”的方式进行CE认证。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(NotifiedBody)介入。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,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,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。也就是说,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(NotifiedBody)介入。(英瑞德专业,性价比高,效率高)
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认证过程中,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NB参于认证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。根据不同的模式,NB则可能分别以:来样检测,抽样检测,工厂审查,年检,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,等等方式介入认证过程,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,证书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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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洁洁 2014年进入亿博科技有限公司,担任高级销售顾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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